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49号,自2008年2月26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第221号,自2009年8月8日实施)第100章第103节中的“103.04临时占地”的规定,原文如下: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接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
2、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然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四、结论与建议
(一)、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勘察现场,结合工程实际与公路工程的相关规范,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1、如果对“103-2临时占地”子目未报价视为投标人让利。
2、如果招标人未列“103-2临时占地”子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应提出疑问,未提出疑问视为本项子目在包干价范围内。
(二)、标准招标文件规定:“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对“费用”的支付应理解为含括耕地占用税等一切费用。
(三)、对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不退还”应包括土地租用费及税款,应由承包人承担。
(四)、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耕地使有权不发生变更。
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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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文
2018年8月11日